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符合申請條件。
1.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fā)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產最低限額。
3.股份發(fā)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
4.發(fā)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深圳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所需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明(深圳市)
2.全體股東(發(fā)起人)簽署的章程(原件一份)
3.企業(yè)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原件一份)
4.股東(發(fā)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深圳市)
5.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身份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一份)
一、收件(當天)
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受理(當天)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0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0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0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
四、決定(當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當天)
營業(yè)執(zhí)照,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第四條 企業(yè)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yè)集團、經營進出口業(yè)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yè)、企業(yè)集團、經營進出口業(yè)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yè),由所在市、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